(2017)粤1202民初1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东嘉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铨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嘉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铨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209号之一原告:广东嘉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127区端州科技工业园显嘉工业园D幢。法定代表人:黄皓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娥,广东刚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达腾,广东刚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铨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隆平村。法定代表人:陈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嘉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铨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嘉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嘉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嘉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98元,合共24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葛雪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楚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