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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24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宝珍与孙桂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珍,孙桂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1327号原告:李宝珍,女,1931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德,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桂荣,女,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李宝珍与被告孙桂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宝珍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富秋审 判 员  李辉*人民陪审员  于敬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