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5执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元某、宁某甲与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某,宁某甲,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原某。申请执行人:宁某甲。被执行人:宁某乙。本院(2016)晋0825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原某、宁某甲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某乙的存款2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润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