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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执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元某、宁某甲与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某,宁某甲,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原某。申请执行人:宁某甲。被执行人:宁某乙。本院(2016)晋0825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原某、宁某甲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某乙的存款2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润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