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峰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德中、王素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峰山信用社,张德中,王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800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峰山信用社,住所:建平县青峰山镇本街。被执行人:张德中,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青峰山镇宋家湾村。被执行人:王素芹,女,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青峰山镇宋家湾村4-5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峰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德中、王素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建万民初字第04682号民事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张德中存款3000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8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姜海鹏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