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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明英、秦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明英,秦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42号申请人:张明英,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北京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秦杰,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明英与被申请人秦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明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秦杰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张明英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秦杰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