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付艳丽与姜永海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艳丽,姜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付艳丽,女,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姜永海,男,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付艳丽与姜永海(2016)吉2403民初1272号扶养费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姜永海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付艳丽以姜永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对姜永海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