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恢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陆信中与钱荣成、刘保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信中,钱荣成,刘保玲,张学龙,许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恢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信中(忠),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两省,新沂市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钱荣成,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保玲,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学龙,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许振军,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陆信中与被执行人钱荣成、刘保玲、张学龙、许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4)新窑执字第0019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3)新窑民初字第0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陆信中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恢复执行。2016年11月1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钱荣成、刘保玲、张学龙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账户有存款;2016年12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和车辆的信息,除被执行人钱荣成名下的苏C×××××号红旗牌轿车一辆外(已裁定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位),未查询到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多次前往传唤上述被执行人并督促其履行义务,但均未查找到本人。执行过程中,陆信中自愿撤销对许振军的执行申请,并暂不要求执行保证人钱某的财产及担保人新沂市××××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房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无法扣押到位的车辆及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效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