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柏成竹与高凤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成竹,高凤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柏成竹。被执行人:高凤奎。本院在执行柏成竹与高凤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2民初2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国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