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富民县信用联社与陈晓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43147083X4。法定代表人:吕云坤,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7年7月3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利合计31,528元、案件受理费19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治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