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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127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荷琴、蔡鲜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荷琴,蔡鲜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27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荷琴,女,1974年7月2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蔡鲜德,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执1274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蔡鲜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浙J×××××号小型汽车两辆,现被执行人蔡鲜德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蔡鲜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浙J×××××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江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文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081执1274号之四台州市车管所:申请执行人陈荷琴与被执行人蔡鲜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7)浙1081执1274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蔡鲜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浙J×××××号小型汽车两辆,现被执行人蔡鲜德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抵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被执行人蔡鲜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浙J×××××号小型汽车的查封。附(2017)浙1081执127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联系人:林文波联系电话:0576-860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