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795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795号之十一被执行人徐亮,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羁押在衢州市龙游十里坪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丽刑终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留取余雅丽(系被执行人徐亮妻子)在丽水市人民医院的工资,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全额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余雅丽(系被执行人徐亮妻子)在丽水市人民医院工资的扣留,可以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琳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