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瞿峰与新余市宏磊工贸有限公司、何言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峰,新余市宏磊工贸有限公司,何言苟,何海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397号原告:瞿峰,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代理人:陈洪波,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20980134。被告:新余市宏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东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7998319W。法定代表人:何言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言苟,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何海啸,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峰诉被告新余市宏磊工贸有限公司、何言苟、何海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5元,减半收取1617.50元,由原告瞿峰负担。审 判 长 邓小强人民陪审员 黄春保人民陪审员 邓昕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佳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