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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刘某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136号原告:刘某1,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2,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某3,女,1995年9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刘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刘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左志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