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韩英杰与高淑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英杰,高淑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591号原告:韩英杰,男,1970年12月14日生,回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高淑珍,女,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法定代表人:李良,职务总经理。原告韩英杰诉被告高淑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英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翔书 记 员 孙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