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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飞彬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飞彬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576号罪犯林飞彬(绰号帮帮),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飞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30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飞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共获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飞彬于2015年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飞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飞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飞彬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飞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