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岑世井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岑世井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672号罪犯岑世井,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31日作出(2007)珠中法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岑世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95827.41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岑世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5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5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岑世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岑世井系严重暴力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岑世井系严重暴力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民事赔偿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岑世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文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