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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邹尚、尹显珍诉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尚,尹显珍,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998号原告:邹尚,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委托代理人:尹显珍,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系邹尚之妻。原告:尹显珍,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展春。原告邹尚、尹显珍诉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邹尚、尹显珍诉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员 刘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彭 海书 记 员 陶悦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