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石某与郑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郑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690号原告:石某,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禄某,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石某与被告郑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韩玉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