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02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段水平与被告杨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水平,杨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534号原告:段水平。被告:杨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和。原告段水平与被告杨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原告段水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水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水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段水平负担。审 判 长  李军康人民陪审员  胡勉仲人民陪审员  邬序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陶丽如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