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7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徐为英与西安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为英,西安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076号原告:徐为英,女,汉族,1959年10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郑娟,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玲,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号银河科技公寓*幢*****号房。法定代表人:白玉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为英与被告西安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为英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为英撤诉处理。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维红打印:扈艳红校对:李维红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