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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6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敏浩与张钱中、苗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浩,张钱中,苗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6110号原告:刘敏浩,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张钱中,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苗雪丽,女,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浩与被告张钱中、苗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敏浩负担。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