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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桂芬、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芬,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芬,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文昌大道361号。法定代表人:叶艳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60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桂芬借款本金105万元、利息21万元;二、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桂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806元(以10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6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三、承担本案受理费8662.5元,执行费15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308468.5元。但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8468.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