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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行申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玉英、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玉英,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申6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玉英,女,192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刘惠奇(林玉英之女),195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翔,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舒怡,该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林玉英因诉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作出的(2016)津01行终4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玉英申请再审称,原判违背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1.依法撤销一中院(2016)津01行终462号行政裁定;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3.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林玉英认为杨媛无医师资质非法行医,已于2013年8月26日向被申请人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前身天津市卫生局提交了《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申请书——关于对天津市安定医院杨媛因涉嫌非法行医罪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行政处罚及移送公安司法的申请》,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进行立案调查。后林玉英据此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国卫复决(2014)3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林玉英接到复议决定后在起诉期限内并未提起行政诉讼,却于2015年6月14日以同样的事实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针对该申请的处理行为不改变原有的行政法律关系,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新的影响,再审申请人由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一、二审裁定驳回林玉英的起诉并无不当。林玉英的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林玉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玉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友莉审 判 员  张 莉代理审判员  田大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焦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