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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建树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汉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建树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汉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惠工路15号7单元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93854L。法定代表人:蒋明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汉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东路58号金洲大厦13楼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5927XA。法定代表人:熊绍钢,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建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汉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843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建树物资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建树物资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建树物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对本次诉争的买卖关系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更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重庆汉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称,其于2014年2月8日起陆续与上诉人签订了多份《钢材购销合同》,双方对供应的钢材、结算付款和管辖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其在2014年2月8日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向上诉人供应了钢材,现上诉人尚欠其货款30万元。被上诉人遂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其货款30万元及逾期损失等。被上诉人提供了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多份《购销合同》均载明,双方协商不成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合同履行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依约定向合同履行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与事实不符。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