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国忠、王建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忠,王建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730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忠,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王建庆,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陈国忠与被执行人王建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205349.9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和布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