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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XX、杨敬丽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杨敬丽,杨磊,上蔡县万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确山县第一高级中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敬丽,女,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磊,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蔡县万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重阳办事处秦相路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魏汉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建,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确山县第一高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盘龙镇和平街。法定代表人:舒国顺,该校校长。上诉人XX、杨敬丽、杨磊因与被上诉人上蔡县万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确山县第一高级中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5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XX、杨敬丽、杨磊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XX、杨敬丽、杨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杨敬丽、杨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XX、杨敬丽、杨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