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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4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4887号原告:刘某,女,193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王某1,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某2,女,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某3,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王某4,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