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柴晓明与冷文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晓明,冷文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39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柴晓明,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文新,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柴晓明因与被上诉人冷文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2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柴晓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清冷文新是怎样剥夺柴晓明共有人权利的事实真相,依法判决。事实和理由:购买上海市普陀区定边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首付款50万元是由柴晓明出资的,而该50万元是属柴晓明个人的婚前财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柴晓明出资了50万元首付款而相应的房产证和登记簿上没有柴晓明的名字。柴晓明与冷文新婚后购房,在无双方约定也无柴晓明授权的情况下,房产证上只登记权利人为冷文新一人,只可能是冷文新利用隐瞒欺骗的手段违法得到。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没有查清。本案确权纠纷的责任完全是冷文新违法行为造成,故一、二审诉讼费应由冷文新负担。在涉案房屋没有确权的情况下,离婚案中无法分割涉案房屋。离婚案涉及的是婚姻法调整的房产分割问题,本案应按物权法相关法律判决,两者性质不同、各自独立。柴晓明一审诉求中的“共同权利人”既不是共同共有也不是按份共有,法院应认定柴晓明是什么共有状态,而一审法院没有解决应该解决的问题。冷文新辩称,对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系争房屋不持异议,柴晓明所称的50万元是婚后柴晓明父母赠与的购房款。购买系争房屋时因柴晓明在上海他处有房产,属限购对象,故当时不能作为产权人登记。双方第二次离婚诉讼法院已受理,系争房屋的权利分割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柴晓明要加名字也没有必要,故不同意柴晓明的诉讼请求。柴晓明于2016年5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柴晓明为系争房屋共同权利人,并将柴晓明添加到该房产证的权利人一栏。一审庭审中,柴晓明变更诉讼请求:确认系争房屋按出资比例由柴晓明与冷文新按份共有,其中柴晓明占有75.75%的产权份额。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柴晓明与冷文新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3月11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12日,冷文新与案外人就系争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该房产登记在冷文新名下。2016年1月25日,冷文新曾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其与柴晓明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对冷文新的离婚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一审庭审中,柴晓明与冷文新对共同出资购买系争房屋均不持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又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系争房屋系柴晓明与冷文新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双方亦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故系争房屋应属柴晓明与冷文新共同共有。现柴晓明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由双方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之诉请于法无据,故对其诉请法院难以支持。判决:驳回柴晓明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柴晓明与冷文新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双方亦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故系争房屋应属柴晓明与冷文新共同共有。虽然系争房屋的权利证书没有记载柴晓明为权利人,但并不影响其与冷文新对系争房屋法定共有状态的属性。而柴晓明在一审期间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柴晓明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20元,由上诉人柴晓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珍审 判 员 成 皿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琪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