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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仲某与李某1、李某2、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320号原告:仲某,女,汉族,68岁。被告:李某1,女,汉族,45岁。被告:李某2,男,汉族,54岁。被告:李某3,男,汉族,20岁。原告仲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法定继承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仲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某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仲某负担。审判员  安丰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昕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