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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瑞里汽车租赁中心与诺斯石油工具(天津)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瑞里汽车租赁中心,诺斯石油工具(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573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瑞里汽车租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霞光路87-1,注册号120116600374498。经营者:殷其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怀亮,男,天津市滨海新区瑞里汽车租赁中心员工。被告:诺斯石油工具(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珍祥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33248608。法定代表人:蒋青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君,女,诺斯石油工具(天津)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瑞里汽车租赁中心与被告诺斯石油工具(天津)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瑞里汽车租赁中心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瑞里汽车租赁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滨海新区瑞里汽车租赁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天津市滨海新区瑞里汽车租赁中心负担。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