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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汪建青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汪建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桐庐县迎春南路88号桦桐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申屠德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建青,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上诉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建青、原审被告刘建荣、韦华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1民初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一般的承揽合同纠纷。从广义上讲,建设工程合同系承揽合同的一种,但因建设工程合同所涉合同标的系工程建设,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区别于承揽合同纠纷,单独作为一个案由。本案系因汪建青承揽土方挖掘工程所产生的纠纷。土方挖掘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中的一个分项施工工程,因此本案并非一般的承揽合同纠纷,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桐庐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汪建青以其承揽桐庐县窄奚中华石景园项目中的土方挖掘工程,刘某、韦某尚欠挖机款120000元未支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汪建青起诉选择的诉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汪建青的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形式上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本案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汪建青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志军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