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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宋悦申请执行宋尚友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悦,宋尚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792号申请执行人宋悦被执行人宋尚友申请执行人宋悦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2017)冀0183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宋悦已将个人财产取回,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杨长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