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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小红与被执行人刘治峰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红,刘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01号申请人刘小红。被执行人刘治峰。申请人刘小红与被执行人刘治峰民间借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115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5000元整,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案件款5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11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仓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