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盛淑近与杜永泉、黄续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淑近,杜永泉,黄续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5民初24号原告:盛淑近,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柳生,福建习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永泉,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鲤城区。被告:黄续治,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盛淑近与被告杜永泉、黄续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柳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永泉、黄续治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淑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杜永泉、黄续治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6日,被告杜永泉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给原告收执,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该笔借款发生在杜永泉、黄续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事后,二被告缺乏还款诚意。杜永泉、黄续治未作答辩及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杜永泉出具借条一份交给盛淑近收执,借条载明:“兹本人(杜永泉)身份证号码:于2013年09月06号,向(盛淑近)借到现金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此据。借款人:杜永泉(身份证:)日期:2013年09月06日”。杜永泉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捺印。杜永泉、黄续治于2007年7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盛淑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柳生在庭审中称,盛淑近与杜永泉借款后本息分文未还。以上事实有盛淑近提供的由杜永泉签名、捺印的借条原件一张、婚姻登记材料及盛淑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杜永泉、黄续治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举证,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盛淑近提供的证据能客观说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借贷关系有盛淑近提交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盛淑近就杜永泉、黄续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杜永泉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因黄续治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杜永泉的个人债务,也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盛淑近请求杜永泉、黄续治共同偿还借款,予以支持。盛淑近与杜永泉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盛淑近有权主张杜永泉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盛淑近向本院提起诉讼,视为杜永泉逾期还款。杜永泉、黄续治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杜永泉、黄续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盛淑近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自2017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杜永泉、黄续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超拔代理审判员 林剑梅人民陪审员 颜章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泉源速 录 员 尤杭玲附:一、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