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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执357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357刘艳萍与孙超越、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萍,孙超越,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357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刘艳萍,女,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孙超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中山大街166号2幢-5号。法定代表人史冬梅,该公司执行董��。刘艳萍与孙超越、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锡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孙超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艳萍借款本金17801358.65元、利息7935816.6元,并承担以17801358.65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二、泽凯公司对孙超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泽凯公司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甘霖路32号2幢2单元604室、603室、103室以及1单元401室、402室的五套房屋,拍卖得款4565446元,支付评估费25050元,收取案件执行费102500元后,分配给对上述房屋享有工程款优先权的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20万元,执���给申请执行人刘艳萍2237896元。由于泽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苏0118破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泽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另查明:被执行人孙超越、泽凯公司均无银行存款、对外投资;被执行人孙超越位于本市奕盛花园45-2803的房屋和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101-127、101-128的房屋,以及位于宜兴市东虹路31-17号502室的房屋,分别向平安银行无锡分行设定了101.12万元、142.13万元和93.4万元的抵押,孙超越位于宜兴市阳羡东路203号、205号、207号、209号四套商业房屋,向平安银行无锡分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等债权人分别设定了850万元、500万元、976万元和975万元,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在另案执行孙超越过程中,已将上述房屋变价处置,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被执行人孙超越名下还登记有两辆小客车,分别为2005年登记上牌的广州雅阁和尼桑风度,其中尼桑风度向中国银行宜兴支行设定了抵押,目前孙超越下落不明,两辆小客车亦未能查找到下落。综上,被执行人孙超越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调查执行结果未提出异议,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锡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震宇审 判 员  吴晓东代理审判员  刘 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