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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善泉、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善泉,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2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善泉,男,194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段店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飞,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袁善泉因与被申请人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终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袁善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王 园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慧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