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周艳平、于利、于淼、吉林毓文中学、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周艳平,于淼,于利,吉林毓文中学,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曹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江宁,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艳平,住吉林市龙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淼,住吉林市龙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利,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审被告:吉林毓文中学,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姜国富,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向国,该校后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茵,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徐达泉,经理。上诉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艳平、于利、于淼、原审被告吉林毓文中学、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3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丁照明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超(本件共2页,印15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