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1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艳与高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高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1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艳,女。被执行人:高峻,男。李艳与高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02民初5865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3001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信息,已查封高峻名下房产三套、汽车二辆,均属于轮候查封,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