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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蓬江区通力螺丝总汇与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江区通力螺丝总汇,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民初885号原告:蓬江区通力螺丝总汇,住所地:江门市。经营者:郑伟清。委托代理人:农耀程,该个体户员工。被告: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赵少峰。原告蓬江区通力螺丝总汇(以下简称“通力螺丝”)诉被告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雷永忠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力螺丝的经营者郑伟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农耀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伟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通力螺丝诉称:原告是被告的五金螺丝供应商,双方合作��有数年之久且关系良好,被告一直以来都基本能够按约定每月结算货款给原告。但在2015年2月被告称其因外部经济大环境影响,资金方面出现困难,货款要押后到年底一次结清。原告基于双方合作关系良好和同舟共济的精神一直如常供货给被告。但直到2016年12月被告都没有付款给原告,也没有向原告下单采购货品。其后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未能偿付货款。现在被告已停业一段时间并准备于近日变卖财产。诉讼请求:1、被告即时向原告偿付所欠货款33281.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伟峰公司无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无证据提供。经审理查明:原告通力螺丝与被告伟峰公司有业务来往,由原告通力螺丝向被告伟峰公司供应螺丝,双方没有签订合同。2015年2月开始,原告向被告供应螺丝后,被告没有按时支付货款。原告于2015年2月至7月期间向被告送货价值40531.3元,被告只偿还了货款7250元,尚欠原告的货款33281.3元(40531.3元-7250元)一直未支付,该款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诉至本院。另查明:何某某是被告伟峰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通力螺丝与被告伟峰公司确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按合同的约定将螺丝提供给被告伟峰公司,但被告伟峰公司没有按约定付清货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伟峰公司尚欠原告的货款33281.3元,应偿还给原告。综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蓬江区通力螺丝总汇支付货款33281.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鹤山市伟峰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雷永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小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