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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某、魏某等与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魏某,张某,刘某甲,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376号原告:刘某。原告:魏某。原告:张某。原告:刘某甲。被告: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项城市行政新区。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魏某、张某、刘某甲与被告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小珂审 判 员  凡宇铭人民陪审员  王国增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申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