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展斌斌、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斌斌,王平,米真,张大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05号申请人:展斌斌,男,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米真,女,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大磊,男,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申请人展斌斌与被执行人王平、米真、张大磊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177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平、米真、张大磊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平驾驶的川X×××××号车一部,查封价值为3万元。二、查封被执行人米真驾驶的鲁J×××××号车一部,查封价值为2万元。三、查封被执行人张大磊驾驶的鲁M×××××号车一部,查封价值为2万元。四、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