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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武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温军旺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81行初15号温军旺,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武安市西土山乡骈山村人,身份证号:1304811971********。托代理人朱建芳,男,汉族,武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武安市中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481601150004T。法定代表人李冀祥,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树,该社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武忠,该社工作人员。原告温军旺不服被告武安市���销合作社联合社行政处罚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军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军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军旺负担。审 判 长  杜世军人民陪审员  屈军顺人民陪审员  王海会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