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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任祖平、占俊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祖平,占俊忠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祖平,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占俊忠,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上诉人任祖平因与被上诉人占俊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1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任祖平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应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立案符合规定,真实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应经实体审理后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永康市,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