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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5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大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山东格林木业有限公司,东明县中润热力有限公司,郝翠玲,郝春红,李志勇,韩培,刘中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5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大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39700521-2。法定代表人武昌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丰东路六厂西侧,法定代表人郝翠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格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陆圈镇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明县中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黄河路与沿河路交汇处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刘中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郝翠玲,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鲁能菏泽。被执行人郝春红,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鲁能菏泽。被执行人李志勇,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韩培,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鲁能菏泽。被执行人刘中魁,男,成年,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东明县中润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