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2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大伟与余红标、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伟,余红标,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大伟,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徐楼村饭桥庄。被执行人:余红标,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大王村小李庄。被执行人:李娜,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余红标之妻。本院在执行王大伟与被执行人余红标、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余红标、李娜共同拥有的位于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柳林路1166号锦华第一郡22#住宅楼2105室(证号:0025866、0025867号)房产。本院认为,因处置财产时间较长,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建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