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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与贺鸽鸽、程子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贺鸽鸽,程子乾,范爱玲,程红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5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住所:洛宁县兴宁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67166756XA。负责人:柴红渠,行长。被告:贺鸽鸽,女,汉族,1992年8月20日出生,住洛宁县。系程凯凯之妻。被告:程子乾,男,汉族,2016年4月15日出生,住洛宁县。系程凯凯之子。被告:范爱玲,女,汉族,1965年3月4日出生,住洛宁县。系程凯凯之母。被告:程红杰,男,汉族,1966年7月6日出生,住洛宁县。系程凯凯之父。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涧东路银城商务港一楼、三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721911934。负责人:肖香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诉被告贺鸽鸽、程子乾、范爱玲、程红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贺耀彩代理审判员 :杨鹏飞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