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执恢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湖南省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桃英、刘法平执恢字结案通知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181执恢620号湖南省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湖南省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桃英、刘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10月08日作出(2014)浏执字第5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特申请恢复执行100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