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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777秦卫国与钱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卫国,钱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民初777号原告秦卫国。被告钱晓军。原告秦卫国与被告钱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卫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晓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卫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钱晓军归还借款106000元。事实与理由:钱晓军于2009年1月28日向我借款106000元,后未能还款。原告秦卫国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2009年1月28日钱晓军出具的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秦卫国人民币壹拾万零陆仟元正。对秦卫国提交的上述证据,钱晓军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或口头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6000元,由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能及时归还,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秦卫国借款10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钱晓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鲁建春代理审判员  黄国安人民陪审员  任兰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