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乐亭县胡家坨镇泗沟港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涛,乐亭县胡家坨镇泗沟港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5民初1314号原告:刘海涛,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印,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乐亭县胡家坨镇泗沟港村民委员会,住所乐亭县】。负责人:崔东红,职务:村委会主任。原告刘海涛与被告乐亭县胡家坨镇泗沟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泗沟港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军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沟港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电器款15380元;2.要求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家电经销商,2014年9月至10月份,被告从原告购买空调柜机、挂机、点钞机、电水壶、电暖器等商品,合计价款为15380元。2014年12月20日,时任村主任云福俊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写明了欠款数额及日期,并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被告泗沟港村委会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虽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派员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但原告提交了由被告时任村委会主任本人签名、加盖被告公章的欠条,欠条当中明确了从原告购买商品的种类、数量、单价、价款,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足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是错误行为,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乐亭县胡家坨镇泗沟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刘海涛货款人民币15380元。被告如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泗沟港村委会负担;此款原告刘海涛已垫付,限被告泗沟港村委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海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军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长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