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40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柏政与被执行人贺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柏政,贺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740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魏柏政,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凌海市人,中国石油辽宁盘锦销售分公司干部,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贺茂荣,男,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运输公司工人,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执行人魏柏政与被执行人贺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辽7401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茂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贺茂荣有工资及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保留被执行人贺茂荣工资收入2000元作为其生活费用,其余工资及奖金全部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丽(代)